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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海关关于报送2018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年度报告的通知
根据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》(180号令)规定,海关总署统一部署,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(以下简称为“检验鉴定机构”)须在2019年5月24日前向天津海关提供2018年度业务年度报告书和年度统计表,具体要求明确如下:
一、年度报告的对象
天津海关辖区内2018年12月31日前获得海关总署许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。其中独立获得许可的分支机构须与总公司沟通后单独报送年度报告;未独立获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统一报送。
二、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提交材料
检验鉴定机构年度报告包括2018年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、检测和鉴定等业务情况、守法信息以及有关投诉与建议等。
检验鉴定机构应向天津海关提交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年度报告书》(附件1)和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年度统计表》(附件2),其中具体内容根据《检验鉴定机构年度报告填写说明》(附件3)有关要求填写。提交时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本各1份,纸质版本须加盖检验鉴定机构单位公章。
三、其他要求
1.报告提交日期:2019年5月24日前。
2.报告提交方式:检验鉴定机构需将加盖公章的《检验鉴定业务年度报告书》和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年度统计表》寄至天津海关六纬路办公区,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。
3.请各检验鉴定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年报报送工作,如有问题请拨打联系电话咨询。
四、联系方式
联系电话:022-84201964
联系邮箱:huangpeng@customs.gov.cn
寄件地址: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号天津海关六纬路办公区607室,邮编300012
特此通知。
附件: